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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9-22 11:54:36 點閱: 409 (163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彰化縣政府110917日府人考字第110033405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9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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