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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2-07 10:49:48 點閱: 416 (197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7日府人考字第1110038126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