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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1-25 13:57:22 點閱: 276 (另開新視窗)


公保被保險人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1.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2.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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