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調查:依教育部113年1月30日函清查教師敘薪辦理情形一案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乙案!有此情形之教師同仁請於3月19日前逕洽人事室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3-14 13:20:45 點閱: 352 (另開新視窗)


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詳如附件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