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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來函》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請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7-16 13:37:37 點閱: 289 (346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本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諒 達)略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 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