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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27 15:40:31 點閱: 287 (另開新視窗)


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略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最新彙整資料請參考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網址:https://gov.tw/cAX)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 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 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曾任上述團體或機構之職務同仁,請於113.10.8前備服務證明相關資料逕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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