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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114年至115年暫不試辦(加班維持以「時」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2-04 10:39:01 點閱: 252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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