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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教師如有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並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後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該段年資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請務必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於10/20前洽人事!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16 10:40:16 點閱: 164 (410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教師
(二) 持有106年5月26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教師證,且教師證上載有折抵教育實習並備註適用法規為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