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16 10:40:16 點閱:13
(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教師 (二) 持有106年5月26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教師證,且教師證上載有折抵教育實習並備註適用法規為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者。